重视押员反映维护押员权利

本报讯(记者刘嘉通讯员尚亚杰)“押员反映无小事”,西安市蓝田县检察院驻县看守所检察室从押员反映的问题抓起,积极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对押员反映的问题,做到了事事有落实、件件有答复,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获得了押员的好评。

近日,蓝田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在巡查监室时,一名在押人员询问:他被蓝田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未上诉,被害人针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刑事部分判决是否生效?驻所检察官掌握该情况后,为准确回答这名押员的问题,迅速翻阅了该名押员的档案,调取判决书,核实了判决信息,并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的规定给予了答复,其刑事判决生效,但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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