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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全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对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陕西分公司的担保变为无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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