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对八宝粥市场出现的两家“港亨”品牌,最终裁定东莞市东城港亨食品商行董事长刘国铨对'港亨GANGHENG及图'商标图案拥有著作权后,董事长刘国铨再次表示将继续维权,并已起诉被告要求赔偿。
继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对八宝粥市场出现的两家“港亨”品牌,最终裁定东莞市东城港亨食品商行(以下简称为“港亨商行”)董事长刘国铨对'港亨GANGHENG及图'商标图案拥有著作权后,日前,董事长刘国铨再次表示将继续维权,并已起诉被告要求赔偿。
中山起诉侵权被告索赔100万元
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久,2015年8月,刘国铨以侵犯着作权为由,将王元卓(东莞市石龙泽亨饮料食品商行经营者)以及中山市回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告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在“泽亨粟香”八宝粥和“港亨粟香”八宝粥上使用“玉米图”和“港亨GANGHENG及图”二幅作品的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刘国铨诉称,1989年11月,自己独自创作完成“港亨GANGHENG及图”美术作品。随后刘国铨将该美术作品设计成商标用于饼干商品包装装潢。1995年,自己首创“粟香”一词,并用勾画方式对“粟香”两字进行艺术加工,并在此基础上独自创作完成“港亨粟香八宝粥及图”美术作品,并将之作为易拉罐装玉米八宝粥的产品包装装潢。经过20年的市场耕耘,“港亨粟香八宝粥及图”在广东、广西享有较高知名度,成为当地消费者值得信赖的优质商品。
刘国铨诉称,被告王元卓自2007年以来,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着作权的前述二幅美术作品单独或者合并作为饮料及八宝粥的商标或者包装装潢;被告中山市回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则是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商。按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两被告行为已经构成对自己美术作品着作权的侵犯。
2015年8月25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向泽亨商行和中山市回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两被告随即向该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泽亨商行注册地在东莞市,请求将该案移送东莞市相关法院审理。2015年9月9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据了解,刘国铨在1975年便开始从事美术设计相关工作,目前其相关设计作品过万件,服务客户超过3000家,遍及全国各地及港澳台地区。知名作品包括了“七宝一丁”、“思朗”、“仙津”、“明华”“奇美鸟”等众多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商标及包装装潢设计。
案件回放:
2007年,刘国铨发现住所同为东莞市的王裕同先后在第29类、30类、32类等类别抢注自己亲手设计“港亨GANGHENG及图”商标。其中在第29类抢注的“港亨GANGHENG及图”商标注册号为第5423910号。此前,王裕同还以其儿子王元卓的名义设立“东莞市石龙泽亨饮料食品商行”(以下简称为“泽亨商行”),销售“泽亨粟香”八宝粥和“港亨粟香”八宝粥,该产品上使用“港亨GANGHENG及图”商标。于是,刘国铨以自己为涉案商标图案的创作者,享有著作权为由,请求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涉案商标的注册。2013年,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书,认为刘国铨对“港亨GANGHENG及图”标识享有在先的著作权对异议商标予以撤销。之后,王裕同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王裕同仍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定被异议商标不得核准注册。今年2月,根据王裕同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评委和北京一、二审法院认定正确,驳回王裕同的再审申请。至此,刘国铨对于“港亨GANGHENG及图”商标的著作权也最终得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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