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对长春新斯达科技有限公司
3名高管提起公诉
这家成立不到半年的公司
其产品和另一家公司产品
高度相似
部分产品的原料
经检测发现有较高毒性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公安机关查扣多种涉事产品
被查扣产品原料具有较高毒性
2022年8月12日,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根据吉林省登泰克牙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泰克公司)的举报,组织警力对长春新斯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斯达公司)进行检查,共搜出并查扣多种涉嫌违法产品1500多支。新斯达公司三名高管苏某雷、慕某、郭某铠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在新斯达公司搜缴的牙科材料产品。资料图片
长春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委托登泰克公司,通过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查扣的其中一款产品(光固化流动树脂)进行了检测。检测分析报告表明,该款光固化流动树脂含有已二醇二丙烯酸酯、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作用为活性稀释剂。化源网数据显示,上述两种丙烯酸酯原料具有较高的毒性。
三名高管被采取刑事措施
检察院立案提起公诉
登泰克公司为何举报新斯达公司?
该案目前有何进展?
登泰克公司负责人闫刚近日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2019年5月起,登泰克公司3名高管苏某雷、慕某、郭某铠先后离职。3人分别掌握公司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核心机密。离职时3人分别签订了保密协议,其中2人领取了保密费用。
当年10月,登泰克公司突然发现,长春市成立了一家同样以生产牙科材料为主的公司——长春新斯达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询,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13日,法定代表人徐某秋是苏某雷的妻子,另两名股东刘某、齐某分别是慕某、郭某铠的妻子。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苏某雷、慕某、郭某铠离职后也“组团”入职了新斯达公司,分别担任产品销售、研发、生产负责人
闫刚称,2020年2月4日,新斯达公司赴迪拜参加了牙科产品展销会,而且展出了11款牙科材料产品,其中国家三类医疗器械9种、国家二类医疗器械2种。这11款牙科材料产品的外观、包装、型制与登泰克公司的产品相仿。
新斯达公司在迪拜展销会上的仿冒牙科材料产品宣传册(单页)。资料图片
闫刚质疑,国家三类、二类医疗器材的研发是一个艰难漫长的过程,最快也需要3年左右的时间,需要有关部门层层注册审批。新斯达公司成立仅半年多,在没有研发团队、没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情况下,就上市经销了11种产品,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
经过调查、取证,2021年12月,登泰克公司向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报案,后被转交到长春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
9月20日,记者与长春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警官杨凯明取得联系。杨警官告诉记者,公安机关是以非法经营罪对苏某雷、慕某、郭某铠依法采取刑事措施的。目前,案件侦查终结,涉案金额50多万元,已经由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9月18日至19日,记者分别与正在取保候审的苏某雷、慕某、郭某铠取得联系。记者说明来意后,3人均拒绝采访。记者查阅新斯达公司企业注册信息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由徐某秋变更为苏某雷。
专家说法:
3人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10月8日,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劲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苏某雷、慕某、郭某铠3人的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民法典》
商业秘密被明确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管理诀窍、客户名单等。
《刑法》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存在多种形式
如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商业秘密,以及违反保密义务或权利人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如果多个行为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行为,则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共同犯罪。
本案中,如果案涉的各行为人共同商议,在明知生产案涉牙科材料的工艺技术、产品配方、管理诀窍或客户名单是登泰克公司的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在职期间利用配偶或近亲属成立生产与登泰克公司相同产品的公司,违反登泰克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那么就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记者/李洪涛
编辑/李晓雨
监制/何永鹏任震宇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2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免责声明:本文章如果文章侵权,请联系我们处理,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于本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