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706民初136号
霍跃:
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霍跃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号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承办法官:孟善业(速裁)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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