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建立后,夏建国安排代天勇担任甘肃金信公司操盘部经理,并招聘张礼丽、雷艳、李某(2014年5月19日开始)为操盘部操盘手,通过注入虚拟资金的手段人为控制金信交易平台内挂牌交易商品的价格;安排刘登举(从2014年2月开始)担任甘肃金信公司招商部经理,为甘肃金信公司发展代理商。同时,夏建国将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重庆拓傲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重庆拓傲公司)作为甘肃金信公司的一级代理商,负责为金信交易平台发展投资现货的客户,安排吕某、江某担任重庆拓傲公司副经理和经理助理。重庆拓傲公司从2014年2月开始雇佣被告人陈某和张某(另案处理)为公司分析师。在此期间,代天勇定期将金信交易平台内的商品价格涨跌区间通过QQ发给吕某或者江某,由二人再发给重庆拓傲公司分析师陈某和张某,由陈、张二人具体指导被害人进行电子现货交易。
甘肃金信公司操盘部根据代理商发展的客户在金信交易平台内的投资情况,先让客户小量盈利以取得信任,再诱骗客户投入大额资金,后通过从后台注入虚拟资金控制价格涨跌的手段,致被害人发生亏损,以此诈骗。其中,夏建国、张先伟、代天勇、张礼丽、雷艳参与诈骗作案64起,诈骗数额共计2032039元;刘登举于2014年3月到甘肃金信公司招商部担任招商部经理,参与诈骗作案21起,诈骗数额共计722640元;吕某、江某参与诈骗作案11起,诈骗数额共计564387元;李某于2014年5月19日到甘肃金信公司操盘部工作,在此期间参与诈骗作案6起,诈骗数额共计240476元;陈某于2014年2月到重庆拓傲公司担任分析师,在此期间参与诈骗作案2起,诈骗数额共计44278元。案发前,夏建国等人已将诈骗被害人何某的15849元退还。
夏建国等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5月31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335332.1元,并在甘肃金信公司账户冻结人民币11936.67元。直至案发,多数被害人尚不清楚自己是被骗了,还以为自己损失的资金是一般的交易风险造成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建国、张先伟、代天勇、刘登举、张礼丽、雷艳、吕某、江某、李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夏建国、张先伟、代天勇、张礼丽、雷艳、刘登举、吕某、江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犯罪数额较大。鉴于被告人夏建国、张先伟搭建虚拟交易平台,纠集他人采用注入虚拟资金控制价格涨跌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领导作用,系主犯,应按团伙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代天勇、刘登举、张礼丽、雷艳、吕某、江某、李某、陈某被雇佣后受主犯指使,参与犯罪,辅助作案,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案发后各被告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夏建国、张先伟主动退还部分赃款,故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夏建国、张先伟、李某、陈某予以从轻判处,其他被告人予以减轻判处。法院一审宣判:
一、被告人夏建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二、被告人张先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三、被告人代天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
四、被告人刘登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万元。
五、被告人张礼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六、被告人雷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其他被告人吕某、江某、李某、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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