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卓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93号

中近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广州市卓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罚〔2023〕9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93号

当事人:广州市卓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600177905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U5J0R

法定代表人:郑建波

登记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33号自编3号楼4层407-78N

经营范围:软件开发;日用灯具零售;日用杂品综合零售;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陶瓷、玻璃器皿零售;卫生洁具零售;陶瓷装饰材料零售;开关、插座、接线板、电线电缆、绝缘材料零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产品零售;计算机零配件零售;工艺美术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灯具零售;家具零售;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服装零售;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鞋零售;帽零售;婴儿用品零售;玩具零售;办公设备耗材零售;水晶饰品零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照相器材零售;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通信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五金零售;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

成立日期:2016-12-09。

根据抽检内容,2022年9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销售的三层成人口罩(非医用)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12月8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这批次的三层成人口罩(非医用)产品的检验报告(NO:22G000778),检验报告结论为判定为不合格。

2023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NO:22G000778)等相关资料。当事人广州市卓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许少巧配合询问调查,并确认曾销售过上述《检验检测报告》中所涉商品。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未有抽检不合格三层成人口罩(非医用)产品库存,我局没有实施强制措施行为。我局于2023年2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广州市卓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三层成人口罩(非医用)产品,一共购进2000个,进货价是0.13元/个。于2022年7月期间通过网上平台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表示已采取了召回措施,但时间太久,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进行销毁,其销售涉案三层成人口罩(非医用)产品货值金额总共为2000×0.18=360(元);因此,违法所得总共为(0.18-0.13)×2000=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广州市卓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郑建波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广州市卓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许少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两张,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证据四:广州市卓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人许少巧《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确认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广州市卓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一份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广州市卓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三层成人口罩(非医用)质量问题情况的说明》,证明当事人销售及数量情况。

证据七:由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NO:22G000778),证明当事人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基本情况。

本局于2023年2月27日向当事人广州市卓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穗天市监罚告〔2023〕8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广州市卓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抽检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其获得违法所得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广州市卓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罚款720元。

罚没合计:820元。

当事人广州市卓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注明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办公电话:38748355),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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