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缴费?有哪些档次?来看202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几个档次:是否有政府补贴?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共有15个缴费档次(200-5000不等),一年缴纳一次。正常缴纳当年保险费,根据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档次给予一定标准的政府补贴。政府补贴与每年缴纳的保险费用一并纳入个人账户。

缴费200元补贴30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50元,缴费500元补贴6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100元,缴费800元补贴120元,缴费900元补贴140元,缴费1000元补贴160元,缴费1500元补贴190元,缴费2000元补贴220元,缴费2500元补贴250元,缴费3000元补贴280元,缴费4000元补贴310元,缴费5000元补贴340元。

▲注意:当年正常缴费有政府补贴,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给予的补贴。

三、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哪几部分构成?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国家、省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支付。2024年7月1日起,我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增加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8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目前计发系数为139。

五、资助缴费政策是什么?能资助多少钱呢?

答:1.(1)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2)好处:资助资金计入资助对象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金额,有效提升资助对象养老待遇水平。(3)注意事项:资助缴费不能替代个人缴费;资助金额不能超过当前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资助不享受缴费补贴:只能对本年度缴费进行资助,不能追溯,无法跨年度资助。(4)本年度资助缴费时间:2024年10月1日起。

2.个人缴费和资助缴费累计金额(两种情况):

(1)不超过5000元(含5000元),资助缴费和个人缴费累计金额要与现行的15个缴费档次中的一个相对应。由缴费人员自行选择资助缴费后提高至哪一个缴费档次,信息系统计算出原个人缴费档次与提档后缴费档次的差额,由缴费人员缴纳。2024年10月1日起,暂时个人通过线下渠道缴纳(线下:办税服务大厅等);2024年11月1日起,线上线下多种渠道缴纳(线上: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河南税务支付宝小程序、河南税务APP、“豫事办”APP等)

例:缴费人员个人已缴费本年度保险费200元,如果希望资助缴费后提高到5000元的缴费档次,那么需再缴费4800元。

(2)超过5000元低于10000元(含10000元)。资助缴费金额要与现行的15个缴费档次中的一个相对应。2024年10月1日起,以村组(社区)为单位,通过线下渠道集中缴纳。

例:缴费人员个人已缴纳本年度保险费200元,资助缴费选择5000元的档次,那么再缴费5000元。

六、特殊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哪些福利政策?

答:根据部、省规定,针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

七、领取养老待遇后,如何进行社保资格认证?

答:每年认证时,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可通过“河南社保”APP、“河南社保”微信公众号、“豫事办”APP、支付宝“豫事办”小程序等认证渠道进行认证。

八、未通过资格认证对待遇领取人员有什么影响?

答:居保经办机构对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将暂停发放其养老待遇,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

九、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怎么处理?

答:城乡居民在缴费期间死亡的,退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十、参保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标准怎么计算?怎么申领丧葬补助?

答:1.根据省人社厅规定,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标准为12个月省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随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同步调整。2024年7月1日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因此丧葬补助标准也同步提高,为148元/月*12个月=1776元。

2.参保人员死亡后,应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参保城乡居民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持法定证明材料,到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申请领取丧葬补助。

3.提供资料包括:(1)填写丧葬补助费申请表;(2)死亡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公安部门户籍注销证明,民政部门火化证明,卫健部门出具的遗体捐献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等能确认参保人员死亡时间和殡葬方式的任一法定证明材料。失联或失踪人员,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4)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继承人已开通金融功能的银行卡。

十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能否转移?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分为两种情况:1.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按规定办理新参保缴费手续,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十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何转移衔接?

答: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十三、重复缴费时段怎样清退?

答: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应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补助。

十四、参保人员领取多重养老保险待遇该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两种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待遇领取人员选择继续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那就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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