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公司(化名)曾因工程项目需要,向起航公司(化名)购买了大批混凝土,货款总值234万余元,但仅付10万元,余款迟迟未付。
起航公司将扬帆公司告上法庭,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却被告知扬帆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且扬帆公司涉诉案件未履行总金额已达8650万元,未履行比例超过95%。
一筹莫展之际,起航公司发现:扬帆公司在起航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悄悄将注册资本由原来认缴的3亿元,减为了股东已实缴的4927万元,不到原先的六分之一,股东王某和张某也无需再交纳认缴出资。可起航公司从未收到过任何有关减资的通知,也没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眼看货款真的要不回来,起航公司以股东王某和张某未经法定程序即大幅减资,偿债能力大幅降低为由,诉至珠海市香洲法院,要求二人在减资范围内,对扬帆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王某、张某则认为扬帆公司的减资程序是合法的。公司减资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行为,由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扬帆公司减资前已通过相关股东会决议,在报纸上公告通知减资事项,是起航公司自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此外,扬帆公司目前的注册资本也是股东实缴出资金额,减资并未减少已实际出资,只针对未认缴出资,并未影响扬帆公司的偿债能力,股东无需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通知债权人”与“在报纸上公告”属于并列适用之义务,减资主体应同时履行。扬帆公司在减资时,已对起航公司负有支付货款义务,仍仅将减资决议登报公告,并未及时有效地通知债权人,扬帆公司减资程序存在瑕疵。
王某、张某作为扬帆公司的股东,不仅负有全面出资和保持公司注册资本充实的责任,对于减资的通知义务,亦应当按法定程序履行。二人明知起航公司债权的存在,仍作出减资决议,未通知债权人,导致扬帆公司责任财产减少,直接影响扬帆公司偿债能力,有损债权人利益,后果与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产生的法律后果实质相当。股东王某、张某应当在减资范围内对债权人起航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王某、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南方+记者王韶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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